办理精神病人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发布时间:2020-05-18 点击数:1651

凡是经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并委托我院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病人,应按下述程序办理:

1、由本人或所在工作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领取同意鉴定的相关表格;

2、提供至少近5年来在正式医疗机构诊治的完整病历(如复印件则需盖医疗机构证明章); 

3、按约定时间带病人前来接受鉴定检查。

联系方式:医教科,88203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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